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九州证券财务顾问客户嘉鹏翔公司以用款人非本人而是关联公司天翔环境(1.800, 0.00, 0.00%)(维权)为由拒付所欠服务费用。法院以合同当事人身份认定了其支付义务。(天翔环境维权入口)
拒付财务顾问费被诉
辩称代天翔环境借款
2016年7月6日,九州证券与嘉鹏翔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双方约定,九州证券或其推荐的资金方向嘉鹏翔公司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发放3亿融资,嘉鹏翔公司应在资金到账后支付九州证券855.56万。
据悉,2016年1月15日,九州证券全资子公司九州投资向嘉鹏翔公司的关联公司天翔环境支付融资款3亿元,天翔环境从2017年8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先后三次向九州证券支付了财务顾问费700万。因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财务顾问费,九州证券将嘉鹏翔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
1.嘉鹏翔公司及其母公司天翔环境向九州公司连带支付财务顾问费155.56万元。
2.嘉鹏翔公司及天翔环境向九州公司连带支付财务顾问费的利息,以855.5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嘉鹏翔公司及天翔环境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是为双方真实意愿,九州证券的要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依法酌定从天翔环境最后一次付款时间2018年3月15日起,按照未付款金额,以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嘉鹏翔公司向九州证券支付财务顾问费155.5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款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8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天翔环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九州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嘉鹏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且本案诉讼费由九州证券、天翔环境承担。
嘉鹏翔公司认为自己仅是此次协议的代理方,并未真实使用资金,且财务顾问费都是天翔环境支付的,因此九州证券不应向其提出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财务顾问协议》系九州证券与嘉鹏翔公司签订,二者作为合同当事人,均应受《财务顾问协议》的约束。按照合同规定,九州证券已经履行了融资义务,嘉鹏翔公司应当依约支付财务顾问费。因天翔环境系涉案融资的受益方,与嘉鹏翔公司为关联公司,且已支付了大部分财务顾问费,一审法院判令天翔环境对嘉鹏翔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故驳回了嘉鹏翔公司的请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翔环境债务危机持续发酵
逾期金额35亿超净资产26倍
其实天翔环境资金链断裂早已显现,债务危机还在不断发酵。3月4日,公司曾经披露过银行被冻结情况,天翔环境的8个银行账户已经被冻结,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资金24.31亿元。公司存在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去年5月,天翔环境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书,因未披露控股股东违规占款和未及时披露公司为关联方担保,股民索赔前置条件正式触发。
天翔环境公布了2019年业绩快报,公司去年实现营收2.93亿元,同比下降16.6%,这也是天翔环境连续第三年营收增速为负。净利润方面,天翔环境2019年的归母净利为-17.01亿元。
公司公告显示,截至3月31日,天翔环境及子公司累计将逾期合计金额约35.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662.70%。
上市公司在自身负债累累的前提下,已经很难通过正常的融资渠道获得借款,而借道关联公司向外借款,自身偿还能力不足实质上是转嫁了自身的风险。因此金融中介机构在进行中介业务的同时,应该审慎审核借款对象的资质和资金用途,否则既是对出借方的不负责任,也存在给自身带来风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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