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推荐“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项目的通知
截止时间
4月8日前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向省厅报送资料
项目要点
推荐要求
(1)牵头申报单位应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重点面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优先推荐与疫情防控和疫情科技攻关相关的企业(项目);
(2)项目市场应用前景好、可带动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对复工复产和促进就业有直接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3)每家企业限报1项,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不超过2个,项目能够在1~2年内完成,内容不涉密;
(4)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注册时间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项目负责人为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国家和省级科技部门已经立项支持正在执行期内的项目不再推荐。
报送要求
(1)各地市科技部门要抓紧时间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广州、深圳市可组织推荐6项(含100万档2项,50万档4项),其他各地市可组织推荐3项(含100万档1项,50万档2项);
(2)各地市科技部门组织企业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并根据被推荐项目的优先顺序进行排序,填报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3);
(3)各地市科技部门将推荐项目汇总表、被推荐项目基本情况表以及地方统筹科技资源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具体举措随推荐函一并于4月8日前报送省科技厅。电子文档发送至联系的电子邮箱。
我厅将根据地市推荐及评审情况,统筹向科技部推荐项目。
通知全文(往下滑动,查看全文)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近期科技部将组织实施一批“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项目。根据《科技部关于组织推荐“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项目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81号)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项目的组织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推荐工作要按照国科发资〔2020〕81号文(附件1)要求执行。
1.牵头申报单位应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重点面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优先推荐与疫情防控和疫情科技攻关相关的企业(项目);
2.项目市场应用前景好、可带动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对复工复产和促进就业有直接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3. 每家企业限报 1 项,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不超过2个,项目能够在 1~2 年内完成,内容不涉密;
4.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注册时间应在 2019 年 6 月30 日前,项目负责人为 1960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5. 国家和省级科技部门已经立项支持正在执行期内的项目不再推荐。
二、报送要求
1.各地市科技部门要抓紧时间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广州、深圳市可组织推荐6项(含100万档2项,50万档4项),其他各地市可组织推荐3项(含100万档1项,50万档2项);
2.各地市科技部门组织企业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并根据被推荐项目的优先顺序进行排序,填报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3);
3.各地市科技部门将推荐项目汇总表、被推荐项目基本情况表以及地方统筹科技资源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具体举措随推荐函一并于4月8日前报送省科技厅。电子文档发送至联系的电子邮箱。
我厅将根据地市推荐及评审情况,统筹向科技部推荐项目。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司圣奇,020-83163838
电子邮箱:407566974@qq.com
附件:
1.关于组织推荐“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项目的通知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推荐项目汇总表
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截止时间
第一批网报截止时间5月31日,第二批网报截止时间7月10日,第三批网报截止时间8月20日;地市科技部门均限期1个月内完成网推。
项目要点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请高企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 2017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17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再进行高企认定申请。
(三) 2018年、2019年认定的高企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请认定。
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获得地市给予的资金扶持(具体金额以地市文件为准)。
通知全文(往下滑动,查看全文)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组织开展我省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结合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现将2020年高企认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安排
2020年我省高企认定申报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d.gov.cn/egrantweb/,以下简称“省阳光政务平台”)开展,全年分3批次受理,每家企业只能申报1次。
第一批申报时间安排: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第二批申报时间安排: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0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
第三批申报时间安排: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
二、申报企业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请高企认定。
(二) 2017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按照《工作指引》要求,自2016年起,高企3年有效期满不再复审,均须重新认定)。2017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再进行高企认定申请。
(三) 2018年、2019年认定的高企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请认定。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注册登记。
首次申请认定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前,应分别按顺序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高企工作网”)、省阳光政务平台完成注册审核,并激活账号。申报模块开放申报时间自2020年4月15日起。
2017年通过认定的企业,或者曾申请认定但未获通过的企业,已完成注册且地市已审核通过,不得重复注册,须用已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并及时更新国家高企工作网、省阳光政务平台上的企业注册信息。
1.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首次申请认定企业须于规定时间内在“国家高企工作网”上注册账号,企业管理人员须凭本人手机号码在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注册个人账号;登陆个人账号后,通过“注册企业账号”功能,绑定企业账号,上传工商营业执照,核对并完善企业信息,系统审核通过后激活企业账号。
2.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首次申请认定企业在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后,须在省阳光政务平台上再次注册。注册的单位名称和注册号必须与国家高企网一致。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时需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管理员信息、主管部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新注册单位默认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登录账号,企业注册时需准确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每家企业只能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一个账号。(注册指引见附件1)。
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过但发生了工商更名,须在该平台更名模块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后完成更名(注册注意事项见附件2)。
企业在国家高企工作网存在多个注册账号,须及时报告地市科技部门,地市科技部门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注销多余账号,防止后续数据对接出错。
(二) 填写、提交高企申报材料。
企业只需在省阳光政务平台登陆填报高企认定申请资料。填报前确认在阳光政务平台的企业名称与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名称完全一致,并在国家高企工作网完成高企年报填报。
1.填写完善单位基本信息。企业使用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省阳光政务平台,在“系统管理—单位信息管理”功能菜单下,填写完善单位的基本信息、单位融资信息等。
2.填写申请书。在“申报管理—项目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模块,按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完成网上填报。
3.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企业应先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http://www.innofund.gov.cn)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材料。
(三) 审核推荐。
申报企业对提交的高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市科技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地市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市、县(区)核实企业申报信息,重点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科技活动人员、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情况、研发组织、申报数据与汇算清缴数据一致性、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企业申报名称是否与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名称完全一致等开展核查。各地市科技部门根据企业核查情况,出具推荐意见并推荐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不推荐的企业,各地市科技部门要及时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批复并退回企业申报材料。
四、申请材料要求
(一) 申请材料类别和内容要求。
高企申请材料分为网上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
1.网上申请材料。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上按高企认定申请模块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
2.纸质申请材料。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的填报材料,在地市审核通过后才能打印,并按以下顺序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省阳光政务平台上生成后,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营业执照)。
(3)上一年度3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共4个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汇总数截图或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加盖企业公章),本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4)2017~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17~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企业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鉴证的2017~201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经营不足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审计报告)和2019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研究开发活动材料: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8)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企业以前年度认定高企时所填报使用的Ⅱ类知识产权,不能再次填报。
(9)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10)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11)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材料:产品检测或测试报告、产品的核心技术先进性、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12)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税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
(二)申请材料装订要求。
1.省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后生成的带水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与相关附件材料按顺序合订成册。
2.企业纸质申报材料需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纸质申报材料需胶装,只提供1份正本送地市科技部门审核留存。
4.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否则不能进入评审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 强化企业属地管理。企业所在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联动协同,充分了解掌握所在地企业的经营和创新情况,严把审核推荐关,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加快培育发展各类企业创新主体,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入库培育企业向高企发展。充分发挥纵向协同管理专项切块资金,统筹各级财税政策资源,完善高企的创新政策体系,优化高企发展环境,培育标杆高企,加强面向高企的创新服务,汇聚创新资源促进高企高质量发展。
(二) 强化中介机构管理。省高企认定办将运用部门共享数据、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加强审计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审验、企业申报信息审核,不定期公布中介机构黑名单。各级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主管部门,对涉及高企认定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高企认定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执业检查、政策培训和行业自律教育,进一步敦促相关机构恪守从业准则,提升执业水平。
(三) 强化企业申报主体责任。企业应树立自主申报的意识,将申报认定过程作为提升企业科研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契机和途径,支持企业内部培养专业团队和专职人员统筹高企内部管理和认定申报工作。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企业高企资格,追缴违规所获的税收减免、财政奖补资金,对涉及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联系方式
1.省高企业务咨询电话:020-87681637、37814289
2.省阳光政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20-83163338
3.地市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联系方式见附件3。
4.省高企业务管理电话:020-83163876、83170061、38358042
附件:1.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指引
2.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注意事项
3.全省各地级以上市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
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宽带通信和新型网络”等10个 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截止时间
5月20日16:00截止网报
项目要点
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9年3月3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4)项目(课题)负责人符合相关申报同类项目的限制规定(见科技部申报通知)。(5)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6)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重点专项的申报指南。各研究任务要求以项目为单元整体组织申报,项目须覆盖所申报指南方向二级标题(例如:1.1)下的所有研究内容并实现对应的研究目标。(7)申报单位投入的配套经费符合申报指南里的比例要求。(8)如无特别说明,每个重点专项里的研究任务拟支持项目数为1~2项。
“宽带通信和新型网络”重点专项
2020年,在新型网络技术、高效传输技术、卫星通讯技术3个技术方向启动11个研究任务,拟安排国拨经费概算3.3亿元。
“网络协同制造和智能工厂”重点专项
2020年,围绕制造业核心工业软件、智能工厂共性核心技术及解决方案、企业网络协同制造平台、区域产业集成技术和应用示范以及基础前沿理论等任务,按照基础研究类、共性关键技术类、应用示范类三个层次,启动不少于66个项目,拟安排国拨经费总概算约7亿元。
“重点基础材料技术提升与产业化”重点专项
2020年重点专项拟启动8个公开择优重点研究任务,拟安排国拨经费总概算4000万元。
“战略性先进电子材料”重点专项
2020年重点专项拟启动8个公开择优重点研究任务,拟安排国拨经费总概算为3900万元。“智能电网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
2020年拟在“多元用户供需互动用电”技术方向启动2~4个项目,拟安排国拨经费总概算8755万元。
“可再生能源与氢能技术”重点专项
2020年拟在氢能、太阳能、风能、可再生能源耦合与系统集成技术4个技术方启动14~28个项目,拟安排国拨经费总概算为6.06 亿元。“核安全与先进核能技术”重点专项
2020年拟在核安全科学技术、先进创新核能技术2个技术方向启动9~12个项目,拟安排国拨经费总概算1.455亿元。
“物联网与智慧城市关键技术及示范”重点专项
2020年,专项将以推动智慧城市集成应用示范创新、形成核心共性关键技术解决方案为主要目标,按照特大城市、城市群、中小城市、国家新区等四类不同智慧城市重大需求,拟启动9个研究任务,拟安排国拨经费总概算为1.8 亿元。
“地球观测与导航”重点专项
2020 年度拟在导航方向设置3个研究任务,安排不少于3个项目,拟安排国拨经费总概算为0.95亿元。
“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
2020年度拟利用结余经费在媒体融合方向设置3个研究任务,安排不少于3个项目,拟安排国拨经费总概算为0.45亿元。
通知全文(往下滑动,查看全文)
各有关单位:
近日,科技部发布了一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2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详见指南链接),现将“宽带通信和新型网络”等10个重点专项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根据科技部最新要求,本次申报试行无纸化申请,请各申报单位严格遵循国家、地方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创新工作方法,充分运用视频会议、线上办公平台等信息化手段组建研发团队,减少人员聚集,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预申报书。请注意网上填报预申报书受理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8:00~5月20日16:00,逾期填报将不予审核推荐。
科技部指南链接地址:https://service.most.gov.cn/2015tztg_all/20200323/3246.html
联系人及电话:李正旺,020-87684738
钟士岗,020-83163876
附件:1.“宽带通信和新型网络”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2.“网络协同制造和智能工厂”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3.“重点基础材料技术提升与产业化”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4.“战略性先进电子材料”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5.“智能电网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6.“可再生能源与氢能技术”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7.“核安全与先进核能技术”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8.“物联网与智慧城市关键技术及示范”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9.“地球观测与导航”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10.“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4、东莞市科技局关于申报2020年东莞市第一批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的通知
截止时间
4月17日截止网报
项目要点
申报主体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或银行购买科技保险。
(二)企业申报科技保险补贴必须在高企证书和保单的有效期范围内(逾期无效)。
补贴方式及额度
补贴方式: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采取事后补助、按比例补贴的方式进行。
补贴额度:对首年投保重点引导类险种(即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30%给予补贴;对首年投保一般引导类险种(即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A款-研发中断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20%给予补贴。每年对每家企业补贴总额度不超过20万元。
通知全文(往下滑动,查看全文)
各有关企业:
根据《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6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保险业务发展,优化申报手续,现组织开展2020年第一批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项目范围
(详见申报指南)
二、申报程序
网上填写申请书和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进入申报系统
申报单位进入东莞市科技业务申报管理系统(http://219.130.55.161/ujet/)登记注册获取账号。有账号单位,无需重新注册,但要核对注册内容,如有变更,请更新相关内容。
(二)填写项目申报书
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申报管理系统的“2020项目”栏确认选择申报项目,填写“2020年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申报书”,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后提交,并确认提交成功;若网上审核退回修改,申报单位应在网上审核截止日期前正式提交,否则不予受理。
(三)报送书面材料
1.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应编制封面、目录及页码。按A4纸双面打印,签字盖章后,按顺序装订(线装)成册后报送。
2.书面材料应在市科技局网上受理通过后,尽快报送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复核材料原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一区D53窗口。
3.因疫情防控需要,报送书面材料需要在网上预约,流程如下:关注微信公众号“莞家政务”→预约办事→在线预约→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一区→综合业务→市科技局→预约。预约过程中如有疑问,详见“莞家政务”微信公众号或联系市科技局办事窗口电话:22835972。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在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要求组织材料申报相应项目并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且纸件材料始终与电子材料匹配,按时报送。
(二)材料报送时间
1.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间: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17日
2.网上审核截止时间:2020年4月24日
3.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0年5月13日
四、审核要求
(一)请各镇街(园区)按时审核,并督促辖区企业按时报送。
(二)要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条件和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加具推荐意见。注意如下内容:
1.申报单位、申报年限、资助金额(不含税);
2.书面材料与电子材料是否匹配;
3.复核原件后,审核员请在材料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署姓名,另外申报书是非法人代表签字的,请核查签字人是否有被授权。
五、联系方式
(一)科技业务申报管理系统技术咨询:18926870083。
(二)科技局政策法规科 卢月明:22831347。
附件:1.关于申报2020年东莞市第一批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的通知.pdf
2.2019年东莞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申报指南.docx
3.东莞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项目承保单位联系方式.docx
5、深圳市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及2020年度试点示范高校申报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截止时间
4月15日市局交资料到省局
项目要点
申报试点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设置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设有知识产权专项经费。
(2)具有一定的学术积淀和较明显的学科资源优势,学科特色突出。
(3)创新能力较强,具有一批高质量发明专利;或拥有高质量的图书音像、影视音乐、工艺美术等版权作品;或拥有一批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类型知识产权。
(4)形成产学研合作工作机制,知识产权运用工作和成果转移转化具有一定特色,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申报示范高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为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拥有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人才队伍。
(2)入选“双一流”建设高校,具有较强的学术积淀和学科资源优势,创新能力强,拥有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储备。
(3)产学研合作工作机制顺畅,知识产权运用工作和成果转移转化效果明显,服务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实施、重点产业发展贡献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高校可根据基础条件,自愿申报试点高校或示范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部委直属高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地方高校向其所在地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厅(委、局)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厅(委、局)共同对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联合行文择优分别推荐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部。申报与推荐截止时间为每年4月底。
获得过“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或“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称号的可优先申报。
通知全文(往下滑动,查看全文)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决策部署,大力提升高校知识产权能力和水平。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及2020年度试点示范高校申报和推荐工作的通知》(粤知〔2020〕2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市内各高校认真对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开展试点示范高校培育创建工作,积极主动参与申报。“双一流”高校可以同时申报试点和示范,其他符合条件的高校可以申报试点。
二、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部委直属高校申报试点示范的,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同时,向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提交扫描盖章电子版申报材料备案。
三、请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申报材料纸质版,分别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同时将申报材料的电子表发我局指定的电子邮箱备案。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刘延君,电话:020-38835692
邮箱:gdsjj_liuyanjun@gd.gov.cn
广东省教育厅 陈啊丽,电话:020-37627742
邮箱:kyc@gdedu.gov.cn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杨,电话:83070124
邮箱:liyang3@mail.amr.sz.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及2020年度试点示范高校申报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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