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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在琼落户有何优惠政策?华侨子女在琼上学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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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3月19日,海南省侨办主办召开《条例》宣传贯彻座谈会,就华侨回海南发展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华侨涵盖来自全国的华侨。

  华侨在琼落户有何政策?



  《条例》规定:“华侨申请在本省定居,符合本省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受理并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明,公安机关依据华侨回国定居证明和其他需要交验的材料为申请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本省规定条件”是指,按照《海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侨务主管部门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规定了华侨落户需要交验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交验的材料有《华侨回国定居证》、定居人回国使用的护照以及其他根据具体情形需要交验的材料。

  《条例》还规定,符合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属于本省引进的华侨人才,按《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等人才落户方面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本省的落户手续。

  如何证明身份?

  《条例》明确规定华侨在海南省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商事登记、婚姻登记等事项,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证明身份。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国家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平台对接,将华侨的护照纳入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身份证件选项。

  华侨子女、华侨学生受教育方面

  根据《条例》规定,华侨子女可以在其省内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就读的相关手续。

  对于需要接受高中教育的华侨学生,可以按照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对于需要接受高等教育的华侨学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招生考试。

  对华侨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

  为了加强华侨在海南省的各项财产权益的保护,增强华侨返琼的安全感和信心,《条例》分别对华侨购买房产、农村宅基地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征收补偿等问题作出了保护规定。

  一是华侨可以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在海南购买住房。

  允许华侨在海南省购买房产,对于满足华侨回乡投资创业或者养老的住房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条例》的规定。

  二是华侨原在农村使用的宅基地,以及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房屋被拆除或者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其他使用的,华侨可以申请依法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原宅基地已安排其他使用,村内有空闲宅基地,华侨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予以安排。

  三是土地承包期内,华侨出国定居的,可以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期内,华侨整户交回承包地,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华侨房屋等不动产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补偿和安置。

  对华侨投资创业权益保护

  为顺应海南自贸港建设,《条例》专门鼓励和支持华侨参与建设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等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参与对外经济、科技、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和民间友好往来活动,发挥华侨的重要桥梁纽带作用。

  《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华侨符合海南省人才引进条件的,给予相应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人才及其家属在办理户籍、医疗等手续以及项目申报、资格审定、科研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华侨投资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华侨合法投资获得的合法收益,可以依法汇往境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华侨投资企业的财产或者责令其停产停业。不得擅自对华侨投资企业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不得强制华侨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等活动。

  三是华侨投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其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是华侨在本省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五是华侨利用其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投资创业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华侨可以依照规定申报本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各类产业化项目。

  华侨救济途径

  为了有效解决华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投诉难、维权难的问题,《条例》专门规定以下救济途径:

  一是协商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二是向侨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投诉;三是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四是申请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济困难的华侨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华侨的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侨联等组织投诉。

  华侨宅基地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

  《条例》明确:华侨原在农村使用的宅基地,以及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房屋被拆除或者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其他使用的,华侨可以申请依法继续使用原宅基地。

  原宅基地已安排其他使用,村内有空闲宅基地,华侨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予以安排。

  原来承包的土地会不会被收回?

  《条例》规定,华侨出国定居可以保留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土地承包期内,华侨出国定居的,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截留、扣缴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华侨的土地流转收益。

  土地承包期内,华侨整户交回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果园、鱼塘等时,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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