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开放吸引外资正日渐成为今后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当前一段时期,制定《外商投资法》正在加快推进,短短一个月时间,其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已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的迫切性可见一斑。业内人士指出,外资深入参与中国市场必然会带来与之伴生的争议、纠纷等问题,因此在该法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国际投资仲裁等争议解决机制十分必要,在制定规则时还要结合本国实际,平衡好各方利益。
国际投资仲裁是指解决东道国与在其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之间有关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与一般国际商事仲裁相比,国际投资仲裁解决的是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这与国际商事仲裁解决企业和个人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有所不同。这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是建立在国际资本流速加快大背景下,即随着本国国民日益频繁地从事境外经济活动,传统的外交保护方式不仅使得母国要承受来自投资所在国强烈反对的传统风险,而且频繁使用外交保护所需支付的公共资源也会对母国造成不小压力。可见,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机制不仅是投资者的需求,也符合各国的国家利益。
资料显示,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最初来自西方发达国家。随着国际上争议的不断涌现,出现了许多处理国际投资仲裁的专门机构并制定了相关仲裁规则,例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仲裁机构(NAFTA)、能源宪章条约仲裁机构(ECT)等。2017年9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宣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简称《投资仲裁规则》)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仲裁规则的空白。
近年来,随着国际直接投资量的增加,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开始迅猛增加,促进了全球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快速发展。虽然与其他国际机构相比,贸仲委的《投资仲裁规则》受案量还相对较少,但随着中国市场不断开放,今后相关案件增多将是趋势。
不久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因此,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通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关键是促进规则变革,优化制度供给,逐渐摸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高标准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行政管理体系。中国仲裁机构在制定和完善国际投资仲裁规则时遵循这一思路十分必要。
一位央企涉外法务部门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与一般国际商事仲裁相比,国际投资仲裁适用的法律较为复杂。大多都是国际公约以及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而从案件特点来看,国际投资仲裁较为正式,审理时间相对较长。由于国际投资仲裁的一方主体为国家,基于保密性等原因,国家一般不愿意将案件委托给律师处理,而是由相关政府机构直接参与。
记者了解到,许多发展中国家,比如某些拉美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大量吸引外国投资,只关注眼前利益,盲目地与发达国家签订高标准的国际投资条约,造成了后期在案件裁决时处于被动。
因此,有关专家特别提示,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给私人投资者提供了有力的救济和保护,另一方面,它也会给东道国带来某些负面效应。例如,它对于东道国关于外资、社会和环境的管理、公共资源的利用都可能产生挑战并带来一定影响。这种挑战一方面可促使东道国政府加强法治、依法行政、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政府也可能因为担心涉诉而对本应采取的管理或规制措施畏缩不前,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规则制定时必然要平衡好外国投资者和国家主权,这也是当前各国普遍关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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