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古建筑重建的消息不断见诸报端。今年,重建又成为了热点话题,甚至在国际文物保护领域,2016年简直成了重建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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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成2016年热点话题
去年12月以色列召开了关于考古遗址重建的国际研讨会。在会上,乔拉·索拉先生作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原司库以及以色列文物考古局原局长,作的报告中特别提到了重建。他认为重建服务于遗产的研究和展示两个重要功能。他也提到重建要在不破坏原物的前提下进行,要具有可逆性等。同时,对于重建前期的规划、研究等,他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其中包括他要发展一种新的关于重建的理论,以取代《威尼斯宪章》第15条只同意原物原位归安的原则。
今年3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法国巴黎召开的会议,主题是灾后重建。在会上,ICOMOS防灾委员会主席拉希特·吉格亚速博士就尼泊尔的案例作了报告,他认为尼泊尔的文化遗产急需重建,可是在破坏如此彻底的情况下如何重建,大家也在讨论。
5月初,在阿曼塞拉莱召开了以考古遗址公园为主题的会议。会上,一位国际同行介绍了阿富汗巴米扬大佛重建的问题。大佛于2001年3月被彻底炸毁,2003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同时也列入了濒危名录。当地民众强烈要求重建,因为它代表了他们对家乡的认知。当然,也有对旅游的需求。据那位同行介绍,他们的支援团队把大佛残块进行了收集、编号。据现场查看的情况,按照《威尼斯宪章》第15条,重建是可能的。可结果却让人难以接受。这位同行本人也持反对态度。2014年ICOMOS派我和一位英国同行去评估。到现场看到,大佛的两只脚已经用新造的材料砌筑起来了。我们思考再三,最后在考察报告中只好说,重建应基于一种综合的研究、评估、分析,但这些都没有完成,更没有达成应有的专业和国际共识,建议将这两只脚稳妥地挪走。我们认为,战后遗产重建可以理解,也可以支持和鼓励,但一定要进行充分研究评估和详细准备。
7月召开的第40届世界遗产大会上,特别提到重建的挑战。会上很受关注的项目是乌兹别克斯坦的沙赫利苏伯兹历史中心因无序、无据重建,甚至拆旧建新,严重影响其景观和遗产价值被列入濒危名录。另一个案例是韩国首尔景福宫的重建,他们提出的概念是“负面遗产”,认为它对于韩国民族感情以及国家身份的认知是负面的,所以要将其恢复过来。
10月将在土耳其召开的ICOMOS年度大会,以及11月8日到10日,其下属理论委员会将在江苏苏州召开的年会,主题也是重建。
重建的不同类型
对于重建,很多人理解为重造,有人认为是恢复,有人理解成仿造,也有人把它跟展示联系在一起,还有某些官员出于旅游开发目的,把它理解为打造。在该不该重建、怎么样重建等问题上也争论不休。
重建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界公认的文件《威尼斯宪章》第15条中,是被禁止的,只允许把坍塌、掉落的尚存原物归回放置到原来的位置。若加了一些新的黏结剂,或者补充的部分,要求可识别,且要尽可能少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最小干预。
对于重建,目前有以下不同类型:
一种重建关联如何看待和坚持文物的真实性。有人认为,原真性是原来的真实性,原来的真实性应是文物初创或其最辉煌时期的真实性,所以维修就应该“再现辉煌”。也有人在文物维修是否应该“再现辉煌”的争论中,提出“不同意最少干预”,但又说再现辉煌只适用于某处特定国宝级建筑群,不适用其他文保单位。在这方面,我认同保持全过程的真实性,坚持最少干预。
一种是“纯粹服务于展示需求、提供大众视觉感受和具象理解的考古遗址重建。”对于考古遗址,若想给公众直观的理解,就要将遗址暴露出来,这就意味着一些无法避免的自然蜕变和损坏。而遗址最根本的就是把真东西保住。我认为,展示是以观念去引导观众,不做永久的固定展示,或用一些新技术手段给公众提供思考,也许会更好。
一些重建是基于社区传统,延续使用社区活态遗产特定的保护和传承方式。也有一种是自认为“恢复”“再现”“重生”了历史建筑原物的重建。很多人认为只要按照原构造、原设计、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精心制作的产品,就等于把历史文物再造出来。还有一种重建是服务旅游开发的“打造”性重建。基于以上两点理解的政绩工程、长官工程,或盲目的文保工程,是眼下常见的现象。
有一个衍生问题是,按照这样的方式建造出来的建筑200年以后能不能是文物?应该说,200年以后可能成为文物。但那时,如果一个仿唐的塔被认定为文物,那也只能说是200年前按照唐代风格建的塔,而不能说是唐代的塔。另一方面,为某种艺术、信仰、情感追求,按照某个时代风格、传统或缘起创造复古建筑,蔚为世风。目前看,粗制滥造者多,也有精品出现,也会成为新的文化遗产,但这与真实存在的文化遗产的重建没有直接关联。
我认为,重建需要理念、技能、协调管理能力,既要坚守,又要有变通。我们的队伍需要顽强、良心、无我以及不忘初心。初心是什么呢?就是什么是文化遗产,其意义、作用是什么,保护要素、要点是什么,弄清楚这些问题,再考虑采取哪种方式保护,关键是认识到真实性对遗产的重要影响,坚持最少干预,起到最低的加固保护作用就可以了。
对于重建的九个认知
基于以上认识,我对重建持有以下认知:
第一,重建是文化遗产保护中无法回避、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和举措。新造出来的东西与历史的真东西不会具有同样的历史价值,只是真东西无可挽回地没了、毁了,大家希望再现它的外貌、纪念意义、情感寄托等,是不得已而为之。还有一些重建是不得不采取的积极的保护措施,如果局部不做一些修复,整体可能会继续损坏。
第二,支持为文物安全所必须的保护性修复重建措施,和不影响文物及其历史环境原状的少量、适度展示性重建活动。一般情况下,原状应当是一项文化遗产被社会和国家认定为文物保护对象时的现状,其次,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威胁文物安全、稳定的现状因素,应予整治,并遵循最少干预原则。
第三,任何形式的重建都应充分认识和尊重真实性对文化遗产本质的关联和敏感影响;确认重建的部分和整体不是历史的原物;重建内容在可能成为文化遗产保护对象时的属性仅限于自身实际存在的时间和所模仿的时代风格。如永定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罗马中心的资深专家尤嘎·尤基莱托说,过去中东等地也有城市中轴线,但随着时代变迁都消失了,唯独北京的中轴线保存至今,北京城也因而依然在呼吸。永定门作为北京中轴线南端的标志,重建可以理解。但我对重建比较保守。林徽因说,今天拆了,明天再建只能是个赝品。确实,虽然赝品有时也可以成为典范作品,但它哪年建的就是哪年建的,不可能是再生的明代或清代的原物。
第四,在国际同行公认的世界遗产背景下,对于重建遗产的世界遗产身份的接受,慎重措辞。尊重不同社区基于民族、社区、家乡身份和情感认同等缘由,针对战争、自然灾害、文化侵略和其他重大社会突发性事变对本社区传统文化所造成的破坏和改变,所采取的重建活动,同时注意此类重建文化遗产获得世界遗产身份的事实,也不排除基于同样的理由,采取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管理措施的可能。
第五,重建的形式、材料、结构、工艺、色彩、体量和完整方案,要建立在可信的学术研究基础上,有充分可考和比较广泛共识的历史依据。
第六,地面没有历史遗迹遗存的考古遗址,可以适度采取服务于准确、生动科学展示目的的重建措施,但应严格控制数量,并尽可能体现不同的学术观点和推断。
第七,鼓励经过可靠的实验验证后采用适当的现代技术和手段,对历史建筑、城镇、街区、残损遗址和地下埋藏遗址的解读、阐释和展示。
第八,针对我国目前主客观大环境和基础条件,不支持或反对仅出于官员政绩、旅游开发或盲目恢复文物目的所采取的“打造”性重建,尤其反对没有历史根据、劳民伤财的此类举措。还有特别重要的一点,要坚持依法办事,遵循现行《文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即一般情况下,“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第九,一切重建动议和立项都应经过严谨细致民主充分的科学论证和依法审批,应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对相关争议做出认真反应。
(作者系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原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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